案例:2020年10月27日17時許,被告人王君酒后駕駛轎車撞上白某騎停在路東邊的兩輪電動車,造成白某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白某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腦震蕩、頭皮血腫、皮膚挫傷。經阜新方正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所送王君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46.10mg/100ml。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承擔全部責任。白某不承擔責任。2021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君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案后,王君已支付白某部分治療費用人民幣5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白某系農村居民,于傷后到遼寧省健康產業集團阜新礦總醫院治療,住院43天,I級護理28天,II級護理15天,支付醫療費17578.38元。其住院期間,由其子白剛和兒媳張軍霞護理。白剛系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張軍霞系農村居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若酒后駕駛機動車,未造成一人以上重傷結果的,僅能定危險駕駛罪。
被告人王君駕駛的轎車在附帶民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20年7月28日0時至2021年7月28日24時。
一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書證,被害人白某的陳述,被告人王君的供述與辯解,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乙醇含量檢驗報告書,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白某提供的醫療費收據、用藥明細、診斷書、病志、營業執照、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證據在卷證實。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王君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白某直接賠付。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白某提出給付誤工費7740元,護理費14964.19元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不予支持。對其提出的給付財產損失3000元的請求,因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不予支持。對其提出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綜合考慮被告人王君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犯罪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1.被告人王君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附帶訴訟原告人白某醫療費人民幣17578.38元,其中扣除被告人王君已墊付的人民幣5000元,直接給付被告人王君。上海市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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