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侵犯的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該案中,劉某秘密去取扣押車輛,該行為已經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且主觀上劉某明知案涉車輛為司法機關扣押的特定物品。從犯罪侵犯客體上和犯罪嫌疑人主觀認為上可認定劉某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基本案情】 劉某因汽車裝貨超載,在異地被交通警察將其所開貨車扣留并將車輛停放在一停車場中,當晚凌晨,劉某應急需用車便用其備用車鑰匙,從停車場將車開走,次日,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現劉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盜竊罪向檢查機關申請逮捕。
【意見分歧】 對于劉某開回被扣押車輛的行為,存在兩種意見:
一、構成盜竊罪。從盜竊罪侵犯的法益來看,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對財物事實上的占有本身,扣押車輛的由公安機關合法占有,故私下開走行為構成盜竊。
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劉某明知公安機關將其車輛扣押在指定停車場,還用另一把鑰匙將車開走,該行為符合轉移扣押財產行為,顧應該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論處。
【法官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扣押的財物屬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后及時返還被告人。從上述規定可見,被司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車輛,并沒有改變所有權歸屬,仍屬于原所有人所有,公安機關只是暫時保管涉案車輛,對涉案車輛不具有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車輛所有權人對車輛也基于物權依法享有占有權利,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筆者認為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在公安機關合法占有、控制期間秘密取回車輛并索賠,其行為構成盜竊罪顧在主觀上不符合盜竊罪的要求。上海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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