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與效力
(1)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屬于“法定強制締約請求權”。[2J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租人向第三人出賣租賃的房屋時,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強制締約請求權,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不必在租賃合同中約定。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放棄該權利,推定承租人享有該權利。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期待權,如果出租人不出賣房屋,則承租人不得以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由要求出租人將房屋賣給承租人。
(2)優先購買權的效力內容。優先購買權的效力內容有兩項:一是出租人在出賣租賃房屋時,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二是承租人享有以與第三人同等條件購買該房屋的強制締約請求權。應當注意的是,《民通意見》(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但是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已廢止了上述規定。根據《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即使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也無權要求法院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只有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1997年,甲將其房屋一套租給乙使用。1998年甲生病住院,甲的好友丙為其墊付醫藥費3萬元。后因醫藥費不足,甲經與丙協商,將該出租的房屋以5萬元的低價轉讓給丙,甲也借此對丙長期的幫助表示感謝。1999年,甲丙辦理了過戶手續后,丙通知乙搬出房屋,乙則以其有優先購買權,愿以5萬元購此房為由拒絕。丙訴至法院要求乙搬出,乙則以甲與丙侵犯其優先購買權為由抗辯。
分析: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出租人出賣房屋時,上海嘉定房產律師 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于其他人而購買房屋的權利。出租人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后果,就是承租人可以以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法院宣布出租人的買賣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