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疫情的大環境下,我們不能只為自己想,也要想到周圍的人,要配合有關部門及時上報自己的情況,疫情當下無小事,上海著名刑事律師帶您看看下面案例。
2月13日,記者從天津市防疫指揮部獲悉,根據目前公安機關掌握的線索,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于2月12日對2月12日確診的新冠病毒陽性感染者,涉嫌妨礙傳染病防治。
2022年2月8日,天津市防疫指揮部發布調查,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重點增加。自1月29日起,綏中縣居民在抵達天津前14天內實行家庭集中管理。
2月6日,王從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返回天津,從未向社區和工作單位報告。2月9日,王出現頭暈、疲勞等癥狀。2月10日和11日,王仍在酒店、超市、藥店等公共場所外出。
2月11日晚20時,西青區防疫指揮部根據大數據調查發現此人后,被納入家庭隔離管理。2月12日7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呈陽性。
當王知道自己來自疫區,出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癥狀時,他應該主動向社區和工作單位報告,但沒有報告。他仍多次進出公共場所,造成疫情傳播的重大隱患,導致全市大規模人員隔離和核酸篩查,后果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王涉嫌妨礙傳染病防治。2月13日,他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取保候審,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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