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方不要求擁有有有限公司的出資額并且成為股東,那么這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處理?
答:夫妻以個人名義向有限公司投資共同財產,該部分共同財產轉為公司財產,由公司所有,離婚時不能直接分割。如果夫妻協商同意將非公司股東的一方獲得相應的出資額作為股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司法解釋(2)第16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該方不愿承擔出資額外的負擔成為股東,可以評價公司現有的凈資產。公司凈資產為正值時,按夫妻出資比例計算相應的凈資產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獲得出資額外負擔的人支付對方應得的錢和財產。評估費用主張由評估方預付或雙方各預付一半。如果當事人不愿意評價,人民法院可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這部分共同財產。
但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與一般民事合同不同,離婚雙方畢竟有夫婦的名字,一起生活了一段時間,也許還有孩子。在制定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之外,不可避免地包含感情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在確認協議可以撤銷或變更時,不能簡單地將協議中的一方放棄主要或者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著失去公平和重大誤解,進行撤銷或變更。同時,對于乘人危險的認定,也必須慎重。急于離婚的一方不應視為財產轉讓的另一方乘人危險的結果只有一方利用另一方的生產,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監護人的監護人不足等,才能強制另一方簽訂明顯損害合法權益的協議,認定乘人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