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解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對于原婚姻法(以下簡稱舊婚姻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共有的,非訴訟離婚不得要求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司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有惡意轉移、出售、破壞夫妻共有財產的,或者夫妻一方有法定撫養義務的,需要治療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當事人可以先起訴分割財產,然后起訴離婚。這一規定有效地避免了離婚訴訟長期拖延,而房產權益得不到保護或夫妻一方有法定撫養義務的,由于另一方的反對,無法籌集醫療費用進行治療。
第5條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所產生的收益,除滋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五條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婚前個人財產對婚后增值部分和租金收益性質的認定上。根據本條的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仍然是其個人財產(需要與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的婚后配偶參與還貸的情況有所不同)。關于惡息,滋息是與原物相對的,是指由原物產生的。滋息包括自然滋息和法定滋息。自然滋息是指根據物體的自然屬性產生的物體,如母牛產生的犢牛,果樹產生的果實,土地上產生的糧食,都是自然滋息。法定滋息是指根據一定的法律關系產生的物體,如房屋租賃收入的租金,根據股本收入的股息,即法定滋息。法定利息和自然滋息的區別在于前者必須依一定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指根據一定的法律關系產生的物體,如房屋租賃收入的租金,即法定滋息。
如果婚后購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財產權以一方子女的名義登記的,房地產可以認定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享,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房地產證明書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義上該怎么辦呢?本條不明確。律師認為,婚后購房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房地產證明書登記雙方子女兩人的名字時,該房地產的共享是夫妻共享,不能認定為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享。
第十條。
夫妻一方在結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在銀行貸款,結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支付人的名義,離婚時房地產由雙方協商處理。
根據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該房地產屬于產權登記方,未償還的貸款是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雙方結婚后共同償還支付的金額及其相應財產的附加價值部分,離婚時應當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產權登記方補償另一方。
律師解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了夫妻婚前購買住宅離婚房地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適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條,應注意以下問題
1.夫妻一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婚前,也就是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為了購買婚房而不舉行婚禮登記手續的情況。中國婚姻法認可的婚姻開始日期是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時間,而不是舉行婚禮舉行宴會的時間。此時,婚姻法與傳統民俗幾乎沒有區別。如果夫妻一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婚后,即使是婚前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在銀行貸款,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無論房地產是否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離婚時房地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購房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在銀行貸款。夫妻一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婚前,如果不是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即使房地產證明書登記在購房合同簽訂者一人的名義上,根據上海高院的司法指導意見,財產證明書登記在一方的名義上,配偶一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也共同出資,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是財產證明書登記者的個人財產,其馀未償還的債務是個人債務,但首付和償還的貸款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償還的部分,必須償還。
如果配偶一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以雙方都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出資的,則盡管該房產登記為一方名下,但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抵押貸款債務也是共同債務。但是在分割共同所有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比例懸殊,且婚后確實沒有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等情況,也應一并考慮,可以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來分割房產,而不應該拘泥于其中的一半。
3、結婚后必須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購房者結婚后只用個人財產償還,配偶不參與償還,配偶對該房屋的取得沒有任何貢獻,該房地產全部由購房者個人財產出資,離婚時配偶不僅無權分割房屋,也無權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