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區管轄的訴訟離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列情況下,采用特殊地區管轄權:
1.被告離開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經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與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向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為軍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居住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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