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的有關問題,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書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包括原件和副本。
起訴書應注明以下事項: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及住所;
㈡訴訟請求及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㈢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申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如女性懷孕期間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性提出的離婚訴訟),應當在7天內裁定不受理,發出《民事裁定書》,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原告起訴離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費,上海法院規定每件支付2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按一定比例支付
原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預付訴訟費用通知的第二天起7天內預付,預付確實困難的,可以在預付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原告在預付期內未提交延期申請的,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書的復印件發送給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答辯書的形式和例子可以點擊這里查看。
如果被告提出答辯,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副本發送原告。如果被告沒有提出答辯,不會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在《舉證通知書》中,人民法院應當注明規定的舉證期限。可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批準,由人民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及申訴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不在舉證期內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
當事人應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簽字蓋章,注明提交日期,提交復印件。
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滿前提出。
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審理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經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證據交換日期屆滿。
證據交換應在審判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審判員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事實、證據必須記錄在卷中有異議的證據,根據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中,記錄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論的主要問題。
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當事人提出反駁和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交換。
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
人民法院的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3天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者。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布當事人的姓名、事件原因、開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