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的性質
參照《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上海婚姻官司律師 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
對此,應與《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但對于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
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
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二、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1、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如果夫妻兩個人簽署的是自愿離婚協議書,而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那這份離婚協議書就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雙方簽訂的這份協議書有脅迫的情況下,那肯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因為離婚要自愿。
3、如果雙方簽訂的這份離婚協議書違反法律法規,那肯定不具備法律效力,這份離婚協議書無效,需要重新寫,不知道如何寫的話,那可以找當地有名的律師事務所,讓他們提供一份離婚協議書模板,參照那個寫就可以。
三、法律起訴離婚怎么離
1、如果通過法院起訴離婚的話,那么原告需要提交證據和材料到法院,然后法院會對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
2、法院會讓原告和被告在規定時間內到法院里面受理案件,當然一開始法院工作人員也會了解一下雙方目前還有沒有感情,如果有感情,那么這個起訴案就要撤銷掉,如果感情破裂無法彌補的情況下,那么就會宣布兩個人離婚。
3、當然宣布離婚之前還要看一下雙方有沒有子女,有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的話需要對子女撫養權問題,還有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進行劃分。
4、如果其中一方對法院宣布結果不是很滿意,覺得不公平的話也可以再次提起訴訟,然后法院會另外選擇時間開庭受理,當然在這時候一定要提供有力證據,直到覺得公平合理之后,才能夠簽訂這一份離婚協議,雙方正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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