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婚姻糾紛律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下落不明,與原告感情確已破裂。因此,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子女成年后主張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是什么
案件事實:子女成年后主張離婚
原告于某紅訴稱:我與被告于某飛經人介紹相識,于1987年未經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于某某,現已成年并獨立生活。我與被告婚后僅共同生活了四年便開始分居,二十年來一直沒有聯系過,現被告已離開原居住地多年未歸,下落不明。
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準許我與被告離婚。
被告于某飛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答辯。
法院判決:準原告和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長期分居,分居期間雙方互不溝通,互不盡夫妻及家庭義務,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于某紅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予以支持。
父母離婚并不會改變與孩子之間的血緣親情,但是這份親情該怎么維護卻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由于離婚的事實,雙方一般不會共同和孩子一起生活,但如果一方長時間沒有和孩子接觸,難免會彼此疏遠,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法律賦予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探望權。那么,如何正確行使離婚子女探望權呢?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
什么是離婚子女探望權。簡單來講,探望權就是在離婚后,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夠和未成年子女聯系、溝通、見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這一方面是為了滿足父母想要見到孩子的心愿,另一方面也能夠減少孩子因離開父親或母親所帶來的失落感和不安全感。而對于探望權如何行使,主要有兩種方式。
浦東婚姻糾紛律師 如何正確行使離婚子女探望權:
第一種是最理想的,也就是雙方就探望的時間、時長、方式、頻率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通過協議等方式確定下來,由于這種協商的方式基本是出于雙方的合意,因此產生糾紛的可能性就相對較小。
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這就需要使用第二種方式,那就是訴訟。一方面,可以直接在離婚訴訟時就提出探望權的問題,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另一方面,如果在訴訟離婚過程中沒有涉及探望權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也可以另行提起關于探望權的訴訟,確定探望的具體細節。
那可能有人會問,如果對方不讓我探望孩子怎么辦呢?根據法律規定,對方有協助探望的義務,如果對方不讓您探望孩子,可以借助法院的力量,來強制對方履行義務。如果此前已經有關于探望權的判決,您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沒有,也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行使探望權。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探望權是法定權利,但行使過程中也并非沒有限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探望孩子一方患有嚴重疾病、在行使探望權的時候對子女有侵權或者犯罪行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時,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權。
離婚律師事務所提醒注意的是,在行使探望權的時候要以不影響孩子學習,不會嚴重改變孩子生活規律為原則,一切要以孩子的感受為先。在與對方因為探望權而發生爭執時,要盡量與對方多溝通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但如果無法通過溝通解決問題,您也可以及時借助法律的力量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