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了很多的罪名,不同的罪名之間也有不同的界定。那么對于貪污罪來說在和一些相關的罪名之間是怎么進行界定的呢?這就需要我們從本文的內容介紹中來進行了解,才能弄清楚。下面上海企業律師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貪污罪和公務員貪污罪都是利用職務之便犯下的侵犯財產罪,1979年《刑法》將后者與貪污罪區分開來。因此,他們有一些共同點。然而,1997年《刑法》對兩者作了不同的分類,法定刑也有很大的不同,不同之處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國有單位委托管理國有資產的人,而非國家工作人員是貪污罪的主體。
(2)犯罪對象與客體不完全相同;貪污罪主要是侵犯公共財產權利和公務員廉潔行為;公務員侵占罪侵犯了公共財產權和私有財產權,即公務員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不能只是公共財產,而可以是純粹的私有財產。利用不同位置的便利。雖然《刑法典》規定,貪污罪和貪污罪均以使用公務設施為依據,但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依據是使用其以公職身份擁有的國家公共權力,而貪污罪的依據是掌管、管理和處理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產的便利,而不是國家公共權力。
在一般這種情況下,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是清楚的。那么,在非國有上市公司、企業和其他相關單位中的非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與國家社會工作服務人員相勾結,分別通過利用學生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如何影響定罪?如果沒有他們自己各自具有獨立發展進行,無疑前者應定職務侵占罪,后者應定貪污罪。但是,他們之間相互勾結共同經濟犯罪行為是否我們可以同時分別定不同的罪7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情況如何認定共同實施犯罪幾個主要問題的解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即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亦即國家教育工作技術人員是主犯的,共同定貪污罪,非國家安全工作專業人員是主犯的,共同定職務侵占罪。
此外,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提高村民進行小組組長可以利用技術職務便利非法占有社會公共財物行為研究如何通過定性分析問題的批復》指出,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學生集體經濟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271條第1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二)貪污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貪污罪與受賄罪的相同點是:犯罪行為主體發展都是一個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主觀因素方面我們都是可以直接通過故意,客觀環境方面來說都是企業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但是,二者之間又有如下區別:
(1)侵犯的客體具有不同。貪污罪侵犯的直接影響客體不僅需要包括中國國家社會工作研究人員對于職務的廉潔性,還包括
基本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教育工作相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2)侵犯的對象選擇不同。貪污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物;受賄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3)犯罪手段分析不同。貪污罪是采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主筻∑籮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受賄罪是采取為他人謀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
(4)犯罪活動目的就是不同。貪污罪是為了非法占有重要公共財物;受賄罪是為了能夠取得他人或單位的公私財物。
(三)腐敗與欺詐的界限
貪污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1)侵權的對象不同。前者的客體限于公有財產,后者的客體可以是公有財產,也可以是私有財產。
(2)犯罪手段與是否利用職務之便有區別。前者包括挪用公款、盜竊、詐騙等利用職務之便的手段,而后者是具體的詐騙行為,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的問題。
(3)犯罪主體是需要有特殊身份的杏。前者為身份犯,后者為非身份犯。應當指出,即使犯罪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的財產也不是他所管理、經營或處理的財產,貪污罪不能成立,
(四)貪污罪犯罪共犯與幫助我們毀滅一個證據罪的界限
幫助毀滅證據罪是指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的嚴重行為。如果事先與國家工作人員合謀或者事后合謀幫助毀滅貪污證據,同時符合貪污罪和幫助毀滅證據罪的,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從重處罰的原則,以貪污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我們需要從實際中來進行了解,才能得到準確的答案,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都清楚了吧,希望對您有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上海企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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