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訴機關未能提供姚建林偽造并使用的假印章,姚以此辯稱自己沒有刻制假印章,要求對印章重新鑒定,其辯護人也因此提出如經鑒定印章是真的,應對姚建林作無罪處理。應當如何處理?上海法律咨詢網就來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疑問。
從本案被告人姚建林作案手段和事實來看,其誘騙4單位在其指定的銀行存款,并從中國建設銀行杭州市濱江支行員工張學慧及朱一凡、付春壽處騙得4單位的開戶印鑒卡復印件的事實有他本人的多次供述,還有張學慧、朱一凡、付春壽等人的證言證實。
雖然姚建林根據騙得的4單位開戶印鑒卡復印件偽刻4單位的印章并在轉帳支票上加蓋假印章的事實,只有他本人的多次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但通過對姚建林使用的轉帳支票進行鑒定,證實了7張支票上的印章與儲戶預留開戶印鑒卡不符,均系偽造,支票上的筆跡則是姚建林所書寫。
這一鑒定結論與本案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已足以證實被告人姚建林主觀上具有詐騙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票據詐騙行為,姚的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至于假印章是否為姚本人偽造、私刻,并不影響對本案事實的認定。
因此,二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認為不重新鑒定并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故不同意姚建林及其辯護人重新鑒定的申請,并不違反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讀而思duersi寧夏高速交警的一名協警宋海(化名)因涉嫌將女友殺害后偽造現場并放火焚尸被立案,歷經兩年多的偵查、起訴、審理,銀川中院日前一審作出了無罪判決。
9月18日,宋海拿到了法院的無罪判決書,當即被釋放。判決書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宋海殺人的證據僅有從被害人圍巾上檢出了混合型包含宋海DNA分型的鑒定意見,但因雙方是情侶,無法排除DNA分型是雙方在日常接觸過程中所留的合理懷疑。
宋海的辯護人金帥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宋海曾向警方作出四次有罪供述,但稱是遭到刑訊逼供的結果,他還向法院提交了宋海的病例等相關證據。在庭前會議上,法院決定啟動非法證據排除,有罪供述最終沒有當庭出示。
金帥說,宋海的家屬打算申請國家賠償,“但要看檢方是否提請抗訴”。2013年3月4日,寧夏靈武市郝家橋鎮一村民在該鎮沙江村附近農田的一條干涸水渠內發現一具尸體,尸體大面積燒黑,下身赤裸,經DNA鑒定,死者為一個月前失蹤的女子小玉(化名)。
尸檢報告顯示,綜合分析,小玉系他人徒手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死后遭焚尸。靈武市公安局在尸體被發現當天立案,偵查后認為宋海有作案嫌疑,并于當天22時許在寧夏高速交警十三大隊一樓辦公室將宋海抓獲。
2013年3月5日,宋海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因銀川市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他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23日,他又被逮捕。2014年6月30日,銀川市檢察院向銀川中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稱,宋海與小玉是男女朋友關系,二人因情感問題多次發生矛盾。
2013年2月3日凌晨2時許,小玉隨宋海來到沙江村宋海家中。當日中午13時許,小玉發現宋海手機中存有其他女性信息,二人再次發生爭吵并廝打,宋海將小玉帶至沙江村附近農田一干涸水渠內,扼頸將其殺害,偽造現場并放火焚尸。銀川市檢察院認為,宋海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海法律咨詢網了解到,2014年9月25日,銀川中院公開審理了該案。不過,該案的審理并不順利,審理期間,銀川中院曾建議公訴機關補充偵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批準延長審限。宋海的辯護人金帥稱,警方在偵查該案的程序上多處違法,尤其是宋海稱曾在警方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做出了四份有罪供述。宋海取保候審期間曾到醫院治療,診斷證明顯示,他身上多處軟組織挫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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