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2月,康某將承包的某公司在雙峰縣的掘進工程勞務發包給曹某。4月,工程結束后雙方進行結算,但康某無錢支付,出具了“康某欠曹某工程款貳拾叁萬元”的憑證。
2012年12月,曹某從康某手中領得91880元,有領條為證。
2013年4月,曹某再次領得4萬元,并在一份上書“今借到人民幣肆萬元 ¥40000元 工資”的借據上簽了字。
2016年2月,經雙方協商,康某再次向曹某出具欠條,上書“今欠到曹某工資合計貳拾叁萬元整(注:其中借據未扣,借據以曹某簽字為準),計劃2016年還款壹萬伍仟元整”。
2016年3月,曹某從康某手中領得4088元后,對方便不再支付剩下的欠款。曹某多次追繳無果,遂將對方起訴至雙峰縣人民法院。
庭審現場
被告康某辯稱,自己已經還清了欠款,并當庭提交了3份曹某簽名的領條和借據。借據上顯示,2013年4月曹某借(領)得的是14萬元。
明明是4萬元,怎么變成了14萬???
震驚的曹某表示,借據上的“肆萬元”是自己所寫,“壹拾”肯定是康某加上去的。而被告康某則稱,該借據為格式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壹拾肆萬元”均系自己所寫,曹某只在借款人處簽名。
經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借據上的“壹拾肆萬元”均是被告康某所寫。
法院判決
雙峰縣人民法院經過細致審理后認為,該借據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1、標注日期有改動;2、其中“壹拾”與“肆萬元”書寫不連貫流暢,疑似存在添加的情形;3、小寫“140000.00元”中的“1”有添加的空間和嫌疑。該借據屬于瑕疵證據,證據提交者康某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此外,上海莊行律師根據被告康某提交的憑證計算,2016年2月康某已支付231880元,超過欠款總額,且與欠條上所寫“2016年還款壹萬伍仟元”的“計劃”存在矛盾。故應當認定該借據所體現的金額為40000元。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康某償付原告曹某勞動報酬94032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借款協議或借條,最好由債務人自行書寫,盡量以全部手寫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如果采用填空式的格式合同,書寫借款金額時務必要頂格,避免留下涂改空間,并應由借款人本人親筆書寫,切忌由出借人書寫借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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