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都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文明和吳占杰是朋友。由于兩人關系良好,吳占杰從2007年至2013年收到了都豐公司開具的6張農村信用合作社現金支票,共借款1044750元。貸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吳占杰償還,被告沒有償還,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求
1.被告立即償還貸款104750元及利息;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在訴訟過程中,杜峰公司明確表示,其主張的利息計算方法為:自2018年4月26日自2018年4月26日至實際償還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類似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辯稱
1.原告所說的被告的貸款行為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原告沒有貸款合同、貸款協議等書面文件,現金支票也沒有明確記錄為什么支付支票,支票也沒有明確記錄為貸款行為,不能直接證明我與原告有貸款關系。
2.本案已通過訴訟時效。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提交的六張現金支票分別為2007年10月25日、2008年8月13日、2009年9月4日、2009年11月9日、2012年11月15日和2013年4月5日。根據原告的請求,每張現金支票應屬于單獨的債權,每張現金支票的訴訟時效應單獨計算。
因此,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都峰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13日。2007年至2013年,原法人張文明與吳占杰關系密切。吳占杰收到了都峰公司發布的6張農村信用合作社現金支票。
2017年9月23日,都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白曼麗。此外,本案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菊為都峰公司出納。在吳占杰從都峰公司取出上述現金支票期間,都峰公司現金支付憑單顯示出納(或保管)為張文菊。
其中,2007年10月25日,現金支付憑單記載米河信用社現金支票34850#借給吳占杰189500元。2008年8月13日,現金支付憑單記載吳占杰現金支票3096#2.2萬元。2009年9月4日,現金支付憑單記載米河信用社現金支票2706#付給吳占杰1萬元。2012年11月15日,現金支付憑單記載吳占杰現金支票5749#3萬元。
法院認為
原告杜峰公司提交的現金支票只能證明其與被告吳占杰之間存在資本交易。此外,提交的現金支付是由單獨的內部財務記賬這是一個自我證據,部分記錄顯示支付給被告吳占杰。
原告證據支持原告都峰公司基于什么原因的行為或基本法律關系,也沒有提交其他證據來證明或加強。
目前,原告杜峰公司僅憑現金支票無法直接證明雙方貸款關系的建立。由于證據不足,法院不支持被告吳占杰償還貸款1044750元。
法院判決
原告鄭州都峰鋁業有限公司駁回訴訟請求。
原告鄭州都峰鋁業有限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14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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