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學習生活中,如果企業雙方對于當事人互負債務,根據《合同法》關于抵銷權的規定,任何一個一方當事人均可向另一方當事人主義主張政府債務抵銷。然而在破產程序中,一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還是我們可以自己隨意地主張債務抵銷呢?上海債務糾紛律師下文將為你解答。
破產程序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一個破產案件可能涉及幾百個普通訴訟案件,涉及許多當事人的利益,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抵銷權的行使也受到限制。 法律規定不能抵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除非排除債權,否則不得抵銷
除斥債權,是指因特定原因被排斥于破產程序外,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從破產財產中受償的債權。通常除斥債權的范圍包括破產債權在破產宣告后產生的利息、債權人個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罰款、罰金等,從時間上看除斥債權均產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后。
根據《破產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債權行為人在企業破產公司申請進行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共同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問題情形十分之一的,不得抵銷:(一)債務人的債務能力人在中國破產程序申請受理后取得重要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0條第1款還規定,“行使抵銷權的條件為:(1)債權已確認;(2)申報破產前發生的債權、債權已被抵銷”。
除斥債權不得抵銷,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債權人以這種方式而獲得全額清償的不公平結果,使其他債權人利益受損。
二、惡意取得的債權或負債企業不能進行抵銷
《破產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欠債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一)債權人明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向債務人承擔債務;但因法律規定的任何原因或者在破產申請提出前一年,債權人應當承擔債務。 債務人知道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破產申請,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但因依法發生的原因或者破產申請提出前一年取得的債權中不包括債務人的債務。
《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第二款也規定“受讓人以受讓的債權抵銷其所欠債務人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規定禁止進行惡意取得的債權或負債抵銷,是為了能夠防止企業債權人的債權得到了一個優先或全額清償或免除第三人的償債保障義務,從而損害了中國其他公司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
三、濫用股東權利形成的債務不得抵銷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股東提出抵銷債務人下列債務,債務人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債務人股東因不支付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撤資而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二)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產生債務的。
一些股東,尤其是大股東,為了追求私利而濫用自己的權利,不僅損害了公司的利益,而且也損害了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這種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規制。
《企業破產法》及其發展相關法律規定之所以對債務抵銷做出一個如此嚴格的規定,一方面主要是為了能夠避免影響他人研究通過政府債務抵銷的方式以及惡意逃債或在同類債權人享受的權益之外謀取不當利益進而變相的個別受償;另一個重要方面來說更是從兼顧各方面的利益的角度分析出發,在法定限度內保護誠實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中國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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