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期間,當拆遷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時,地方政府可以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如果拆遷戶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提起訴訟或復議,訴訟結果確定補償決定有效,地方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合法強制拆遷,但如果補償決定在復議期間被撤銷,地方政府無權申請法院強制拆遷,但在實踐中,為了拆遷進度,拆遷部門往往忽視上述法律程序。面對這種情況,拆遷戶該怎么辦?上海房屋拆遷律師帶您看下面案例。
案情簡介
陳的房子位于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XX路。2017年6月,由于相關道路項目的建設需要,陳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然而,由于補償標準太低,陳沒有與拆遷部門(區政府)簽訂補償協議。2020年3月,拆遷部門向陳作出賠償決定,陳依法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最終撤銷了賠償決定。2020年8月,拆遷部門暴力強行拆除陳的房屋,沒有賠償或獲得合法許可。陳損失慘重。陳委托律師依法提起訴訟。
在審判中,拆遷部門辯稱:不是我們的強制拆遷,而是城市管理局的強制拆遷。強制拆遷的原因是陳的房屋是非法建造的。我們不是合格的被告,要求法院駁回陳的起訴。
案件分析
本案的強制拆遷是由拆遷補償安置糾紛引起的,拆遷部門一直在與陳協商賠償事宜,并向陳作出了賠償決定。如果陳的房子是非法建造的,為什么要賠償陳呢?顯然,拆遷部門所謂的陳房子是非法建造的,這是站不住腳的。
另一方面,由于不是非法建設,不涉及城市管理局調查,鑒于城市管理局沒有拆遷權,即使城市管理直接拆遷,也應視為區政府作為拆遷部門,根據行政訴訟法,由區政府承擔拆遷責任。
法院判決
1.確認區政府強拆陳某房屋違法行為;
2.本案訴訟費由拆遷部門承擔。
案件總結
在這種情況下,拆遷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已被市政府撤銷。在這種情況下,拆遷部門應繼續與陳就補償安置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在補償標準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依法作出新的補償決定。這是拆遷的合法方式,但為了拆遷進度,拆遷部門未經法律程序暴力拆遷了陳的房屋,給陳造成了嚴重的財產損失。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因非法征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獲得本案的強制拆遷勝訴判決后,拆遷部門可以依法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