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患者趙因身體不適到中西醫結合門診就診。診所給趙做頭孢唑林鈉皮試后,患者出現頭暈、出汗、呼吸困難等癥狀,家屬將其送往人民醫院搶救。經搶救,趙未能恢復自主呼吸和心跳,被人民醫院宣布死亡。上海醫療糾紛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趙某家屬不同意進行尸檢,于3月2日將尸體火化。12月30日,某司法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中西醫結合診所對趙某的診療存在一定失誤,死亡原因不明,故不應對該診所與趙某死亡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次年11月10日,乙司法鑒定研究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為:中西醫診所在對被鑒定人趙某的診療行為中存在一定過錯;因鑒定技術資料管理有限,無法通過確定中國中西醫診所的診療行為方式是否與被鑒定人死亡的損害社會后果之間發展存在一個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兩位專家的意見,被告人的中西醫診所在診治趙某的過程中存在過錯。由于原告不同意對趙某進行尸檢以查明死因,因此無法確定診所的診斷和治療與趙某死亡的有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對因醫療過失導致的病人死亡承擔責任,而醫院并不支持這一要求。但是,由于被告在初診時未能及時診斷和重視病情,本著公平原則,同時提醒被告中西醫結合診所應增強醫療責任感,醫院認為被告中西醫結合診所應賠償原告三萬元。
6月3日在局麻下行導致左眼白內障患者超聲進行乳化抽吸術+后入路玻璃體材料切割術+視網膜前膜切除術+玻璃進入體腔氣液交換術+視網膜不能脫離一個復位術+視網膜病損冷凍術+玻璃體發生硅油植入術。術后通過左眼對光信息不存在。6月8日出院。
醫學會于次年7月27日作出鑒定意見:醫院在估計手術難度和術后預后方面存在不足;張術后第三天出現前房出血并逐漸加重,術后第五天出院,出院時未明確告知復診時間。然而,張左眼的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第六期)為晚期,預后不良。臨床上手術難度大,術后效果難以預測。張的術后情況是其自身疾病發展所致,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行為法第54條,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果有過錯,應對病人在其醫療活動過程中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對病人的診斷和治療是否有過失,以及過失是否與病人的傷勢有因果關系,都需要更專業的醫學知識作出判斷,因此,通常是以醫療錯誤識別來確定。
根據醫學會的鑒定意見,張某在手術后第五天出院,術后第三天出現前房出血,病情進一步惡化,雖然術前對手術難度和術后預后的估計有不足之處,但沒有明確的隨訪時間,但醫生的醫療行為與病人的醫療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此,張某聲稱醫院在其診斷和治療上有過失,并要求醫院賠償損失,由于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但考慮到醫院的上述缺點,尤其是張某手術的難度和預后不足,張某對此病例的治療期望過高,并在術后前房出血和進行性加重,但在張某手術后第五天就讓他出院了,也沒有明確通知張某,使張某出院后難以應付情況。據此,醫院酌情給予張某5000元作為其對上述不足之處的補償。
此案例為產前超聲檢查工作報告中提示有異常的情況,還有就是另外作為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即產前檢查一切社會正常,嬰兒出生后才發現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情形。
該情況下提高患者首先要理解先天性心臟病經產前超聲診斷方面存在具有一定的技術管理難度,醫療服務機構之間是否已經存在過錯主要看其是否盡到了中國與其診療發展水平得到相應的診療義務、產前超聲檢查的內容設計是否需要符合國家規范等,同時也是由于我國嬰兒的先天性心臟病為其自身系統發育分析問題所致,該因素也會對醫院的責任能力有所不同影響。
實踐中,上海醫療糾紛律師提醒大家,孕婦及家屬多認為產前超聲診斷的準確率應該為了達到100%,當得知他們自己的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時醫患關系矛盾就瞬間被激化,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患者,能夠保持冷靜下來尋求教師專業知識人士的幫助,也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醫者,能夠在不斷完善加強公司自身醫學信息技術的同時盡量防范產檢中的法律環境風險的發生,不犯大意之錯,亦不擔無辜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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