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友咨詢:
醫療糾紛舉報有用嗎?
徐永平律師回答:
如果認為是醫療事故,應立即向當地負責處理瀆職侵權案件的瀆職侵權檢察院舉報。檢察院受理后,會派法醫檢查相關證據。要快,不然病歷、處方、檢驗報告、藥瓶等。會很快改變。
徐永平律師分析:
患者應該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1.咨詢。
醫生、護士和患者協商賠償事宜,達成協議后,雙方簽訂協議,協議可經公證或律師見證,并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方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可以不經衛生行政機關申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由為侵權,訴訟時效為一年;案由為違約,訴訟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還包括調解(由第三方協助協商解決)、仲裁(雙方約定的仲裁)等。
徐永平律師補充道:
以下是對每種方法的優缺點的簡要評論。
1.訴訟。
在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嚴格的訴訟程序、最高權威的判決和國家強制手段的保障,使得訴訟始終占據核心地位。
但訴訟中的不足也很明顯:醫療糾紛的專業化必然導致醫療糾紛訴訟的拖延和高額費用;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缺乏信心,因為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行政級別對鑒定結論的有效性影響很大,導致重復鑒定,耗費時間和金錢;在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缺乏信任甚至敵視,嚴重損害了醫患關系。
二.行政裁決。
也就是說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在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之前,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界定醫療糾紛的民事性質,大多數醫療糾紛都是通過行政裁決解決的。行政裁決解決醫療糾紛的優勢在于:一是快捷方便;衛生行政機關作為行業主管機關,其專業認知能力有別于其他糾紛解決機制;二是節約成本。醫療糾紛的解決是一種權威行為,成本低;第三,有效。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強制性行政裁決。第四,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解決。
然而,在我國,通過行政裁決解決醫療糾紛仍然存在許多障礙,這主要表明社會對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的公正性缺乏信心。由于歷史原因,中國的醫療管理既是醫療管理,也是醫療服務。就像足球比賽一樣,人既是裁判,也是運動員。我們還能相信足球比賽的公平性嗎?在部門保護主義和行業本位主義的影響下,公眾對醫療衛生部門裁決的公正性仍有很大懷疑;此外,醫療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主要以醫療損害的具體事實為依據,缺乏對醫療糾紛面臨的社會環境和醫患雙方利益的綜合評價也是其不足之處。
由于上述原因,特別是司法公正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以行政裁決作為解決糾紛方式的案件越來越少。
第三,和解。
也就是說咨詢。醫療糾紛調解是解決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之間糾紛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
解決糾紛的關鍵在于對相關事實的理解與糾紛主體權益處理規則的趨同。同時,由于中國的基礎沒有很好的形成,和解的成功率相對較低。私權缺失、交易常識、平等意識、自我需求等。,導致醫生對自己的權利義務認識不清,醫生未能形成合理的醫療觀念,醫生不愿和解或適用和解。
四.仲裁。
上海醫療糾紛專業律師 鑒于仲裁員選擇的特殊性,由法律專家和醫學專家組成的仲裁庭可以共同處理爭議,兩者的結合使得爭議的解決更加高效。在中國,醫療糾紛的仲裁案件很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第3條規定:“下列爭議不予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爭議;(二)應當由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行政爭議;醫療糾紛不是不可仲裁的,但其性質是違約與侵權并存的責任,應由法院管轄。而仲裁在國內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可以直接適用,只需要增加一些醫學專家和法醫專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