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內容是指遺囑者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和其他事務的意思。遺囑是民事法律行為,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遺囑的具體內容應由遺囑人自自己決定,遺囑是遺產和其他事務的處分和配置。遺囑應具體、明確、明確、易于執行,防止糾紛。
遺囑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指出遺產的范圍、名稱和數量。
遺囑者死后應該說明遺產的范圍、名稱和數量。這些遺產包括住宅、存款、有價證券、交通工具、家具、家電、金銀飾品、衣物等個人用品,還包括租賃、承包的收益、債權、知識產權的財產權等,遺囑者借的債務及其償還方法也必須在遺囑中一起寫明。
(2)指定遺囑繼承人和受贈人。
遺囑者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幾人。必須注明遺囑繼承人的名字。否則,遺囑因不能執行而無效,繼承人只能依法繼承分配遺產。遺囑者遺贈財產的,必須注明遺贈公民的名字的國家和集體是遺贈者的,必須注明公司名稱等。
(3)指出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
遺囑人最好在遺囑中列出一份遺產清單,并說明遺產的名稱、數量和存放地點。在遺囑中,政府應當指定每個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繼承或者受遺贈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者數量。如果指定由幾個繼承人或者受遺脂人共同繼承或者受遺贈某個財產,應當注明每個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獲得的具體數量或者份額。但如果沒有注明每個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對某個財產的數量或者份額,法律一般認為均等享有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即應平均分配該遺產;如果遺囑中有未處分的財產,視為未處分的遺產,應當依法繼承。
(4)指定遺囑繼承人和受贈人的額外義務。
遺囑者可在遺囑中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追加義務,作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繼承或遺贈的先決條件。舉例來說,遺囑者立遺囑將某一財產遺贈給他的某一生前朋友,但也表示該朋友必須將遺囑者的幼兒撫養成人;舉例來說,遺囑者獨自一人沒有親人,于是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遺贈給他的一個鄰居,并要求他在遺囑者死后照顧他的后事等等。遺囑者也可以在遺囑中指出某一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遺囑中責成繼承人將遺留的數間房屋,交給小學校改建教室,或用于科學實驗室等。
(5)再次指定繼承人。
再次指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為了防止指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被剝奪繼承權或比遺囑人先死亡等情況的發生,導致指定繼承人無法繼承,而在遺囑中又指定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舉例來說,有人在遺囑中注明:他的存款有幾個由兒子繼承,如果兒子比他先死或者放棄繼承,那么這個存款就由他的兄弟繼承,那么這個人的兄弟就是再指定繼承人。
遺囑中的再指定繼承人。只有在指定繼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能實際享有繼承權。
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后果上海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