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范圍
(1)輕微刑事案件:
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2)自訴案件
具體包括三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侮辱、誹謗案件;檢察院不起訴,但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如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公安、檢察院明確告知不予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
(1)構成犯罪
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才存在刑事和解的基礎。對于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有罪的案件,一般不適用刑事和解制度。既然當事人不構成犯罪,就應該撤案、不起訴或宣告無罪,被害人可以通過民事侵權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賠償,因此無適用刑事和解的基礎和必要。
(2)認罪悔罪
認罪悔罪適用和解制度的前提條件,對于雖然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但仍不認罪悔罪的,檢察院、法院一般也不從寬處理。通常情況下,認罪悔罪也是被害方同意和解的重要考量因素。不認罪悔罪,自然也談不上和解。
(3)不得反悔
對于雙方自愿達成和解,且協議內容已經履行完畢,一般不允許反悔。和解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刑事和解的對象
被害人一方:
被害人未死亡的,由被害人和被告人達成和解。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經處于同一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
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一方:
被告人可以自行與被害人和解,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依照前兩款規定代為和解的,和解協議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同時,實踐中可以邀請雙方當事人的親友、公司負責人等促進和解,這些都是被允許的。
雙方如果無法到場和解的,特別是一方羈押在看守所,一方因傷情需住院等原因無法到場的,可以書面授權代理人進行和解,效力等同于當事人自行和解,但真誠認罪悔罪、賠禮道歉等事項,不能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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