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張某擔任某公司的押運員,負責貨物的押運,在工作中偷了倉庫鑰匙。晚上潛入倉庫,盜竊財物后,將財物轉賣給做印刷生意的葉某乙,兩人隨后落案,分別以盜竊罪和隱瞞犯罪罪起訴。
事件2016年1月29日20點左右,被告人張某利用某押運員的身份偷走的公司位于市普陀區府村路XXX號2-1倉庫的鑰匙進入倉庫后,從倉庫內翻墻進入受害者的某2-2倉庫,偷走doubleA品牌(A480g)45箱印刷紙,金旗艦品牌(A470g)32箱印刷紙,金旗艦(A370g)5箱印刷紙,共82箱價值1000多元。
之后,被告人張某利用雇傭的卡車將上述印刷紙賣給葉某乙,被告人葉某乙知道上述印刷紙的來源不明,向被告人張某支付8000元。2016年3月10日、7月19日,被告人葉某乙、張某被公安機關逮捕。最后,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罰款3000元。葉某乙犯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罰款1000元。
【分析】張某偷鑰匙偷竊公司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張某屬于倉管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占用公司財物構成職務侵占罪。葉某乙向個人收購來源不明、異常渠道、貨物憑證不足的貨物,其行為屬于贓物,不得為貪圖小利付出重大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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