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機關指控:從2013年11月底到2014年6月,被告人郭明升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與被告人孫淑標、郭明鋒合作,未經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許可,從他人處批發假三星手機裸機及配件組裝,利用其在淘寶網上開設的三星數碼專柜網店進行正品行貨宣傳,并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公開對外銷售,共銷售假三星手機20000多部,銷售額2000多萬元,非法獲利200多萬元,應以假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明升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主要角色,是主犯。被告人郭明鋒、孫淑標在共同犯罪中扮演輔助角色,系從犯,應從輕處罰。
被告人郭明升、孫淑標、郭明鋒及其辯護人對未經SλMSUNG商標注冊人許可組裝假三星手機,通過淘寶店銷售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對非法經營額、非法利益提出異議,其淘寶店存在請求信用的行為
經過審理,法院發現SλMSUNG是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在中國注冊的商標,該商標有效期為2021年7月27日;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是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在中國投資設立的,并經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特別授權,負責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名下的商標、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管理和法律事務的公司。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明升通過網絡中介購買了一家名為汪亮、賬戶為play2011-1985的淘寶店鋪,并更名為三星數碼柜臺。未經三星(中國)投資公司授權,從深圳華強北遠望數碼城、深圳福田區通天地手機市場批發假三星I852手機裸機及配件組裝,并通過三星數碼柜臺在淘寶網上進行宣傳、銷售。被告人郭明鋒負責該網店的客戶服務工作和客戶服務工作,以及20000多萬元的客戶服務工作,20多元的客戶服務工作,20多元的客戶服務工作,20多元的客戶服務工作,200多元,20多元的客戶服務工作,20多元的客戶服務工作,200多元,20多元的客戶服務工作和客戶服務工作,20多元的客戶服務工作,200多元,20多元的客戶服務工作,20多元,20多元,200多元的客戶服務工作,20多元,20多元,20多元的客戶服務工作,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00多元,20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多元,200多元,2000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郭明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款人民幣160萬元;被告人孫淑標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罰款人民幣20萬元。被告郭明鋒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罰款人民幣20萬元。判決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