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2020年5月28日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申請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會議認為,近年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風險凸顯,香港獨立、分裂、暴力恐怖等各種違法活動嚴重危及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一些外國勢力公開干預香港事務,利用香港從事危及國家安全的活動。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度,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和穩定,保護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和第六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第一,國家堅定、全面、準確地貫徹一國兩制、香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法秩序,采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二、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海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采取必要措施反對,依法防止、制止、懲罰外國和海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分裂、霸權、滲透、破壞活動。
第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盡快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有效預防、制止和處罰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應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責任。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六、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范、制止和處罰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外國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將在當地公布實施。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