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顯然不能以非法剝奪被告的辯護權為代價。解決這個問題的一個好辦法是允許律師在開庭前將證據傳遞給被告。如果律師在審訊前將證據副本交予被告人查閱,被告人便可以盡早熟悉控方的證據,而無須在審訊期間逐字讀出,從而縮短審訊時間,減低訴訟費用。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往往是檢察機關解讀借口的選擇。但是,如果被告沒有閱讀案件檔案中的證據,那么選擇閱讀將使被告的辯護權無效。如何兼顧兩者,使被告人的權利得到保護,同時縮短訴訟時間,使律師能夠將證據交給被告人進行審查和鑒定。
應該是一種有效的方法。第四,被告撤回供詞或狡辯的可能性并不是律師不能向被告出示從法庭檔案中復制的證據材料的原因。在司法實踐中,大量被告人在律師介入前撤回自己的供述?!缎淌略V訟程序條例》第46條明文規定,
“所有的案件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可輕信口供?!肮┰~不應該是主要的證據,也不應該受到過分的注意。只要其他證據確鑿,即使“零口供”也依然可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證據不能形成牢不可破的鏈條,漏洞很多,只指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支持肯定不靠譜。
俗話說,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多聽聽被告人的意見,可能會避免冤假錯案。第五,律師可能涉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不是律師不能向被告人出示從法庭卷宗中復制的證據材料的理由。在中國,律師辦理的刑事案件本來就有風險。
刑法第306條無疑是懸在律師頭上的一把利劍。律師讓外人查閱案情,尤其是被告人家屬,最終導致證人證言與事實相悖,產生不應有的變化。律師當然要依法承擔法律后果。但就西方司法實踐來看,似乎應該是律師和被告約定辯護策略的基礎。律師的權利來源于被告,律師讓其委托人知曉,讓被告依法享有充分的辯護權,這似乎并不違背我國法律的初衷。對律師的行為進行法律制裁不利于被告人辯護權的行使。
面對社會工作管理人員可以主動學習要求投訴的請求,我只好依其請求,撥打了市長熱線12345進行聯系電話投訴。馬陽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4條和第85條規定:第84條。
對鑒定意見我們應當進行著重審查通過以下研究內容:
?。ㄒ唬╄b定管理機構和鑒定人是否需要具有中國法定資質;
(二)鑒定人是否可以存在問題應當回避的情形;
?。ㄈz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能夠符合我國法律、有關國家規定,與相關信息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設計是否相符,檢材是否提供充足、可靠;
(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已經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服務機構、鑒定技術要求、鑒定發展過程、鑒定評估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知識內容,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
?。ㄎ澹╄b定程序系統是否選擇符合社會法律、有關部門規定;
?。╄b定的過程和方法之間是否應該符合學生相關教育專業的規范自己要求;
?。ㄆ撸╄b定意見是否明確;
?。ò耍╄b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ň牛╄b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活動照片等其他電子證據能力是否發生矛盾;
(十)鑒定意見是否全面依法及時告知相關會計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
既然要保護被告人可以充分行使辯護權,既然在庭審時還要通過聽取被告人對證據的意見,進行質證辯證,為了能夠提高企業訴訟工作效率、節省司法社會資源。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覺得,法庭又不可能給被告人沒有充分的時間學生閱讀相關證據、分析研究證據,為了作到司法公正,建議國家出臺一些相應的有權解釋我們進一步提出明確,允許律師在庭審前將復制的證據交被告人查閱,以作好庭審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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