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離婚案件管轄法院。
按照有關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經常居住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起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區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每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當被告有經常居住的地方時,經常居住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民提起的相關身份。
離婚一般有哪些方式呢?
首先,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允許離婚。雙方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實自愿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時,發給離婚證明書。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停,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調停的感情確實破裂,調停無效的,應當允許離婚。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允許離婚:
(一)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㈡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允許離婚。
第三,離婚對夫妻財產的規定。
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特殊規定:
1.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夫妻關系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屬性永遠不會改變。
夫妻間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除非第三人知道夫妻分別財產制的情形,否則對外無抵抗力。
3.夫妻關系存在期間,一方接受的禮物被視為禮物。除非贈與人特別指出,此禮物只贈與夫妻中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