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離婚律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 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因此,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認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實踐中,可以申請中止探望權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
1、父母對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傾向行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脅迫子女;
3、父母有惡習或者有不良道德傾向;
4、父母有嚴重傳染病;
5、父母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此外,探望權和撫養費支付也沒有必然的聯系。
6、不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其均享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不論父母是否支付撫養費,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探望權。徐匯區離婚律師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第六十條 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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