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刑事律所 代位權訴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賦予債權人保護其債權不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訴訟權利。在民事訴訟的普通程序中,當事人提出代位權訴訟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即應受理并依法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如果代位權訴訟的債務人已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其行使代位權就要受到限制。這是由于:
第一,代位權行使的標的是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這一債權將作為債務人的破產財產,由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代位權行使的目的是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個別清償,這在普通程序中當無問題,但在破產程序中,將直接影響到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違反了破產程序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原則。
第二,破產程序具有追回債務人對外債權的功能。其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的清算組的職責包括“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清收債務人財產是清算組應盡的職責;其二,《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二款還規定了“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如果清算組對應當回收的財產不予回收,且在債權人提出后,又作出不予回收的決定,債權人可以依據《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定,上述規定保證了債權人對清算行為實施有效地監督。
第三,債權人不能以向債務人的保證人提起訴訟,用以證明債權人可以提起新的訴訟。固然,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外的連帶債務人提起訴訟并不為法律或司法解釋所禁止,但此種訴訟的對象是基于個別債權的連帶責任,其效果也是保護個別債權的實現,而代位權訴訟的標的是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該項財產是對債務人全部債務的擔保,不是對個別債務的擔保,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的保證人的訴訟有著根本的區別。
代位權訴訟的法律規定
一、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三、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
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嘉定刑事律所
四、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綜上所述,在債務人已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債權人以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為由提起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不應以普通程序受理該案件。債權人應當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行使相關權利,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確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是否存在應當向債權人履行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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