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對離婚訴訟負有什么舉證責任?
離婚訴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訴狀時,應當提出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制定的,離婚訴訟原告應該提出什么樣的證據呢
一、證明夫妻關系實際消失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居兩年,一方外出多年無信息或宣布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金額和范圍的證據。例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等投資等收入狀況,發行清單,清單中必須明確記載保管場所和方式等。
第三,財產分割的原因,如對家庭的貢獻和犧牲。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如雙方的實際承受能力等。
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
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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