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是當事人離婚的唯一合法途徑.筆者通過多年的司法實踐,接觸了大量的婚姻當事人,發現許多當事人對離婚訴訟的有關問題存在誤解,這些誤解經常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使當事人無法更好地行使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這種誤解主要表現在以下十個方面:
最大的錯誤是:認為先提出離婚會有損失.有些當事人認為先提出離婚對方會以不離婚為要挾,從而使自己在訴訟中處于被動地位,特別是在財產分割方面.這種想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在訴訟中,主動與被動取決于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這種錯誤經常導致雙方都不愿意主動提出離婚訴訟,長期處于冷戰時期,許多感情已破裂的婚姻處于"植物人"狀態,對雙方都不利,對社會穩定也不利。
誤解二:有婚外情就可以離婚.有婚外情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里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和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情并不必然導致離婚.有些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調查對方的婚外情,結果往往事與愿違.
誤解三:分居2年或認為分居超過2年才能離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由于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分居超過2年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由于感情不和分居超過2年不是離婚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的必要條件,沒有分居但有其他法定條件的,也可以判決離婚.有些夫妻認為分居超過2年才能離婚,但是由于錯誤地認為分居超過2年才能離婚,所以等到2年后再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四大誤區:產權登記錯誤.有些婚姻當事人錯誤地認為離婚時誰的名字將被判歸誰.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別約定,都將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5大誤區:財產轉移的誤區.有些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離婚訴訟期間,經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如銀行存款、房產變更登記等,以為轉移了就可以萬事大吉,其實往往會留下相關的證據,還可能導致惡意轉移,從而導致財產的轉移要慎重,手段要"高明"。
主要誤區六:青春損失賠償的誤區.有些女婚戀雙方認為,離婚時,男方應給對方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損賠償只能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況下,由法院判決過錯方賠償。
最大的誤解七:我不同意離婚就別想離婚.有些當事人錯誤地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法庭沒有判決離婚也會判決離婚。
主要誤區八:撫養兒童誤區.有些婚姻當事人錯誤地認為,在判決離婚后,孩子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沒有任何義務.事實上,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系,孩子和父母的關系無法解除,雙方也存在著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監護撫養、遺產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應當支付撫養費。
誤解九:離婚后不要再來找我.夫妻雙方在法庭上對簿公堂后,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取得孩子撫養權后,經常拒絕對方探望孩子,避免與對方見面.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持其請求。
10大誤區:離婚后才發現對方隱瞞了未分割的共同財產,不能主張權利.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后發現另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