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A加油站(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是成品油零售,俗稱加油站。2016年4月18日,A加油站和投資人宋與陳簽訂了《加油站合同》,約定加油站由陳承包經營,承包金為每年110萬元。經營期間,風險由陳承擔,與A加油站和宋無關,同時約定違約責任。之后,由于第三方出價(承包金)較高,宋驅趕陳,拒絕由陳承包經營。之后,陳提起訴訟,要求終止合同,并以A加油站和投資者構成根本違約為由承擔違約責任。
裁決結果
一審判決認為,加油站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有效。根據發現的事實,加油站構成根本違約,加油站合同終止。如果加油站無法承擔違約責任,投資者宋將承擔責任。
二審判決認為,加油站涉及化學危險品,需要經營資質,自然人不具備經營條件。因違反特許經營規定,合同無效。二審判決不支持A加油站返還剩余承包金。
上海合同案件律師點評
二審判決本案《加油站合同》應認定為有效。根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除非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我們需要問的是如何理解本中強制性規定的內涵,或者為什么立法應該完全否定雙方的合同行為(即無效)?
第一,關于業務主體或特許經營的問題。從《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第三條商務部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管理國家成品油市場和第二章成品油營業執照申請受理,申請成品油營業執照的主體只能是企業,自然人不具備申請條件。在本案中,《危險化學品營業執照》、《成品油零售營業執照》未轉讓給承包商,仍以A加油站的名義,加油站的法律地位、名稱、所有權、業務資格、業務范圍未變更,即特許經營主體未變更。
第二,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加油站從業人員的資格。作為實體企業,A加油站擁有相應的資產。在資產經營方面,自然人需要經營和管理。在實踐中,投資者通常需要雇傭一些人員參與經營管理,以實現資產收入。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加油站的經營,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從這個角度來看,陳在本案中通過合同經營實現資產收入,并承擔損失風險,邏輯上是可行的。
第三,從雙方的行為目的、財產權和風險收入的角度來看,為什么加油站和投資者要承包加油站?加油站作為投資者的資產,以收入為目的,投資者個人經營需要時間、精力、收入不確定,也有損失風險,但如果外部合同,轉讓約定期限,管理形式獲得一定的合同資金,實現收入,這是雙方的財產權交易安排,是雙方的真實意圖。
第四,合同法的價值在于鼓勵和促進交易。由于雙方對交易目標的主觀評價不同,他們通過交易實現了財富增長。以每公斤蘋果5元為例,賣方認為蘋果不值5元,買方認為蘋果的價值超過5元,雙方交易,否則交易邏輯上沒有意義,通過交易,買賣雙方賺錢,是一個積極的游戲。在沒有第三方利益或公共利益損害的情況下,即零和游戲,司法行為應保持合同效力的原則,記住奧卡姆剃刀的原則,如果沒有必要,不要增加實體,并仔細確定合同無效。
第五,就強制性規定對合同效力的影響而言,在實踐中通常分為強制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九民會紀要》指出,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禁止交易標的,如人體器官、毒品、槍支等;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資本配置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違反招標等競爭性合同簽訂的合同;交易場所違法的,在批準的交易場所外進行期貨交易。對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認定為強制性管理規定。
因此,如何區分強制性法規和管理強制性法規,應從宏觀角度判斷,即如果允許履行合同內容,雖然實現了合同的目的,但大規模阻礙了財產權的合法行使,大規模減少財富創造動力,破壞市場配置資源的良性機制,損害金融安全,違反倫理道德,合同行為應視為無效。法律、行政法規通常預設違反這些規定的法律后果,即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因此,區分路徑明確,不僅保證了交易自由,而且保持了行政執法的秩序和法律權威。上海合同案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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