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黃浦刑事辯護律師 答:1、受理立案。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問明情況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2、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1)要收集、調取證據;
(2)訊問犯罪嫌疑人;
(3)詢問證人;
(4)進行勘驗、檢查犯罪現場;
(5)進行搜查;
(6)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
3、偵查階段可以采用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4、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后,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釋放并發放證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后,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以便審查起訴。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退回偵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以退偵案件不一定會判刑。
于涉案下屬單位的處理問題
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全面查清涉案單位,包括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和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體資格、層級、關系、地位、作用、資金流向等,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上級單位已被認定為單位犯罪,下屬單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且全部或者大部分違法所得歸下屬單位所有的,對該下屬單位也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上級單位和下屬單位構成共同犯罪的,應當根據犯罪單位的地位、作用,確定犯罪單位的刑事責任。
上級單位已被認定為單位犯罪,下屬單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但全部或者大部分違法所得歸上級單位所有的,對下屬單位不單獨認定為單位犯罪。下屬單位中涉嫌犯罪的人員,可以作為上級單位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級單位未被認定為單位犯罪,下屬單位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對上級單位中組織、策劃、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人員,一般可以與下屬單位按照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處理。
上級單位與下屬單位均未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一般以上級單位與下屬單位中承擔組織、領導、管理、協調職責的主管人員和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作為主犯,以其他積極參加非法集資犯罪的人員作為從犯,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