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報道,7月26日,兩名游客來到南京玄武湖湖邊——靠近,下水,掰折生成幾率僅有十萬分之一的并蒂蓮蓮蓬。執法人員對其處以200元罰款,并納入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期限兩年。

8月8日,央視曝光了處罰現場,兩人表示:“就是摘了公園一朵花,并不違法”。公園管理方有漏洞,最基本的應該立個標志牌。那么偷摘玄武湖并蒂蓮游客是否真的違法了呢?
一、兩名游客有盜竊/故意毀壞財物的故意
并蒂蓮發現時間是7月12日,游客采摘時間是7月26日,在這半個月時間里,并蒂蓮已成為南京“網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兩名游客知曉該蓮花的稀有性與珍貴性,否則兩名游客為何放著其他蓮花不管,單單摘采這一朵,并且還是一朵將要枯萎的蓮花?
二、游客盜竊/故意毀壞財物達到一定價值
物品價格取決于其稀有性與社會平均勞動生產效率,并蒂蓮無法人工生產,其價值就主要取決于稀有性、珍貴性。并蒂蓮出現概率為十萬分之一,稀有性相當高,并具有一定的觀賞價值,如若非要用價格衡量,至少要用“萬元”開頭。
如果非要金額衡量,目前市場上一株蓮花的價格是3.6元/株,按并蒂蓮十萬分之一的稀有性計算,該朵并蒂蓮估價36萬元一株應當也符合市場行情。即便并蒂蓮價格只有3.6萬元,游客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

從主觀心態看,傾向于認定兩游客具有盜竊的故意,想將這十萬分之一的蓮花占為己有,如若是故意毀壞的故意,也不會僅僅毀壞這一朵。
三、違法實錘《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法條規定的是“公私財物”,而不是“他人合法私有財產”——公共財產是所有納稅人的錢,更應值得法律保護。即便因無法通過認定并蒂蓮價格來認定兩游客確實構成犯罪,但至少其盜竊/故意毀壞公共財產的行為已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相比較可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金額要求,構成犯罪需數額較大。
四、違法阻卻游客認為管理方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推卸責任確實是一把好手,管理方是否有切實防止他人接觸到蓮花的責任?沒有!一來蓮花不會造成風險,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二來不侵害他人財物應是最起碼道德與法律素質,三歲小孩都知道的事,還需要管理方特別提醒?
【原創者】法律案例解讀的藍衣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