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療糾紛協商律師 協商是指為了取得一致意見而共同商量。醫療糾紛協商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就醫療糾紛進行談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見,消除爭議,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通常是醫患雙方就醫療糾紛進行交涉、談判、達成協議。協商本身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違法就受法律保護,協商
達成的協議,與其他一切契約一樣,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因協議履行發生的爭議相對于醫療糾紛具有獨立性。合法的協商協議雖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但依法受到保護。
病歷的復制與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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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曄律師 來源: 閱讀: 382
昨天發了一個評論某醫院“出院后三個工作日才能復印病歷”規定的微博,遭到眾醫生的吐槽,并有取消關注者。取關是小事,如果錯誤的觀念和知識繼續傳播,則為害甚巨,故不得不通過長微博再普及一下相關常識與法律。
一、 有關病歷的常識。
病歷是什么?一言以概之,病歷就是記載患者病情和醫生診治活動的書面或電子記錄。因此,病歷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關于患者病情的記載,二是關于醫生診治活動的記載。一般認為,患者的病情是客觀的,而醫生的診治是主觀的,所以現行《病歷書寫規范》(2010年版)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將病歷劃分為客觀病歷和主觀病歷兩類。具體而言,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屬于客觀病歷,除此之外的如病程記錄、會診記錄、疑難病倒討論記錄、死亡討論記錄等屬于主觀病歷。客觀病歷可以復制,而主觀病歷則只能封存。
劃分主客觀病歷的主要法律意義是復制與封存的區別,但這一區分在司法實踐中毫無意義,下文再述。
所以,主、客觀病歷的劃分完全沒有醫學和法律意義,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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