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審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適用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強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證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妨礙調查、起訴、審判活動,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等待保釋的審查可以采用提供保證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支付保證金的方式。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采用后一種保證方式的案件數量逐漸增加,保證金保證逐漸成為主要保證方式。

科學合理地確定保證金的金額,不僅影響了等待審查的刑事強制措施的效果,還影響了司法機關的嚴格執法。在此基礎上,六機關《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指出,對嫌疑犯保證保證金的,決定機關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保證金的金額。公安部《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5條還指出,保證金額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嫌疑人經濟狀況、案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處罰可能性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采用保證金保證方式,人民檢察院可根據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和犯罪嫌疑人支付一千元以上保證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一些問題的說明》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起訴犯罪的性質、情節、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應收取的保證金額。遺憾的是,盡管上述保證金額應如何確定的規定很多,但司法實踐中保證金的征收卻很混亂。其突出表現是保證金額的確定相當隨意,司法機關在這個問題上自由裁定的空間太大,確定的保證金額在不同地區、不同司法機關、不同事件、不同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間仍然嚴重不平衡,少則一、二千元,多則三、五萬元,甚至達到數十萬元的巨大,司法工作所要求的公平性、規范性、統一性受到很大沖擊。
筆者認為,這種情況的原因是, 徐匯區刑事律師哪家好 上述規定、規則、說明的相關內容有缺陷,主要是在確定保證金額時,綜合考慮的因素過多,不僅包括事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嫌疑犯額等事件內因素,還包括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嫌疑犯和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等事件外因素。事實上,考慮的因素越多,就越容易發生想要的事情。第二,保證金的上下限不明確,各項規定中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規則》中規定保證金的最低限額為1000元,其他規定、說明中沒有規定保證金的最低限額,也沒有規定保證金的最高限額。第三,盡管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但在程度上可以分為重要的不同類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等待審查措施時,確定的等待審查保證金額也應該有一定的幅度限制,但是上述規定、規則、說明都是支付的閾值。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關于保證金額的規定沒有可操作性,需要改造的結論并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