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對于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于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登記離婚后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因此,訴訟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包括: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綜上,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后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二,當事人離婚后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三,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其四,一方當事人于婚姻關系結束后發現時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