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區人民對于法院(2009)輕重字第12號刑事案件判決進行認定:被告劉春樹于2002年11月至12月捏造西青區大四鎮大仁莊村黨支部書記宋福仁收受開發商一棟價值800元的建筑。上海法律咨詢網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這套價值70萬元(實際價值70萬元)的別墅等問題被假名上報公安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該房屋實際上屬于村委會所有。
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受害人宋福仁的陳述、證人陳福蘭、王春柱、董樹玲、吳如民等的證詞、舉報信等書面證據和照片。
2000年初,被告人劉春樹代表其姐姐劉純如經營金麥酒家,并招聘多名外籍女服務員從事色情陪侍服務。2000年6月30日,女服務員侯某某和賣淫女高某某在飯店從事賣淫活動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被告人劉春樹聞訊后逃離餐廳。
認定通過上述分析事實的主要研究證據有證人候某某、賈桂新、高某某、張桂生、李正強、郭自勤、韓振杰、柳春茹、梁世寬的證言,行政管理處罰等書證及被告人柳春樹的供述等。
1994年4月至1996年6月,被告劉春樹擔任天津羅得西亞自行車公司(以下簡稱羅得西亞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了全部工作。同時,為避免繳納應納稅額,本公司以“兩套賬”的方式隱瞞了本公司銷售收入,三年逃稅總額為208574、60元。
證人張德如、閻居之、張勇、杜寶光、董永生的證詞,稅務稽查報告、被告人劉春樹陳述等書面證據。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春樹捏造事實誣陷他人,并向有關機關舉報,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干擾司法機關和村領導的正常工作,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
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柳樹容留他人賣淫,違反了社會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公德,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賣淫罪;Lodsky公司通過設置兩套賬戶來逃稅,違反了國家稅收管理制度。劉春樹作為羅茲公司法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六十九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七十八條,以及《NPC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劉春樹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千元;他被判逃稅罪,判處兩年監禁。他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柳春樹不服,提出通過上訴,認為其不構成一個犯罪。二審后,法院認定上訴人劉春樹犯有容忍賣淫、逃稅罪,所采用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判決一致。此外,調查還發現,2002年11月至12月,上訴人劉春樹代表天津市西青區大四鎮達仁莊村村民向市公安局、市規劃國土局、西青區紀委寫了投訴信。
非法買賣占用耕地、出售集體企業資產、隱瞞村務、集體企業逃稅、宋富仁接受開發商別墅等個人問題的實名報告。并將要求土地補償費的群眾簽名附在報告信上。據調查,龍居小區7區A9別墅是大人莊村委會以70萬元土地使用費的價格從山海房地產公司購買的,業主為大人莊村委會辦公樓。針對春樹的實名舉報,西青區紀委認為,劉春樹舉報的問題均為虛假舉報。
天津市規劃國土局回應:大仁莊工業園建設項目屬于非法占用土地,已下發《關于對違法土地活動給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要求西青區有關部門對宋福仁進行處罰。上述事實得到了舉報信、西青區紀委對劉春樹的回復、天津市規劃國土局信訪辦公室、西青區大四鎮達仁莊村民答記者問意見等的支持。孫江、范玉志、范培生、吳繼耀、 劉志路王士玉陳福蘭王春珠吳瑞民。
上海法律咨詢網了解到,法院(2011年)認為,第68號刑事判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判決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劉春樹報道了大仁莊村村委書記、支部宋福仁非法破壞耕地、村務公開、宋福仁接受別墅等情況。由于現有證據表明,劉春樹的報告反映了大鎮莊村村委會非法破壞占用耕地的情況,并已得到有關部門的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