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談到1813年《巴伐利亞刑法典》的創新時,都把功勞歸于起草者費爾巴哈,無人注意該法典的罪名體系與法國的刑法傳統的關聯。但通過文本比較可以發現兩者的相似性,在頒布時間的前后上可以推測法國立法對巴伐利亞立法的影響。如果這種假設成立,不能說費爾巴哈對法國亦步亦趨,因為他顛倒了法國刑法對侵犯公家的犯罪和侵犯私人的犯罪的排序,把侵犯私人的犯罪前置于侵犯公家的犯罪,表明了自己的非國家主義立場,暗示自己對私人是國家存在的目的的教條的信仰。
但這樣的個人主義刑法觀被現行《德國刑法典》拋棄,它采用了這樣的罪名排序:1.危害國家的犯罪;2.妨礙身份家庭、性自主、侮辱的犯罪等;3.侵犯財產的犯罪。與費爾巴哈相較,這完全是反其道而行,把危害國家的犯罪置頂了。
(四)意大利兩次法典編纂中的兩典關系
1861年意大利統一后,先制定民法典,后制定刑法典。于1865年制定了民法典,分為三編。第一編:人;第二編:財產、所有權及其改定;第三編:取得和移轉所有權的方式與他物權。其人前物后的結構與《法國民法典》一致。1889年制定了刑法典。其分則編規定的罪名如下:第二編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第二章:反自由(政治自由、宗教自由、個人自由、住宅不可侵犯、秘密不可侵犯、勞動自由)罪;第三章:侵害公共行政的犯罪;第四章:妨礙司法罪;第五章:侵害公共秩序罪;第六章:侵害公共信義罪;第七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八章:侵害善良風俗與家庭秩序罪;第九章:侵犯人身罪;第十章:侵犯財產罪。在這個分則中,重侵犯公家的犯罪,輕侵犯私人的犯罪,花了8章規定前者,僅花2章規定后者,表明了這部刑法典的起草者Giuseppe Zanardelli強烈的國家主義立場。盡管如此,在這不多的兩章中,也遵循人前物后的順序。值得注意的是,這部刑法典把侵犯家庭的犯罪列為公罪,打擊強奸、拉皮條、通奸、重婚等行為,表達了立法者對維護性道德和家庭關系的高度重視。
浦東刑事辯護律師攜帶刀具盜竊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