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如何索賠工程款利息和違約金?
項目利息和項目違約金的判斷規則比較復雜。如果施工人員和實際施工人員不熟悉相關的判決規則,施工人員和實際施工人員對工程利息和工程違約金有不當主張,如果主張更多的利息和違約金,可能會造成其訴訟費、訴訟保全責任保險費、律師費等。要白交,而且開始計息的日期少,這就導致對項目利息的支持不足。因此,只有熟悉了工程利息和工程違約金的判斷規則,才能丟失施工人員和實際施工人員對工程利息和工程違約金的索賠。
一、項目利益的法律性質。
關于項目資金利息的法律性質,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項目資金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不屬于違約責任。在(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895號關于湖北新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瀘州十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糾紛的二審民事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新會公司應支付瀘州十號建設工程欠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尚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的利息支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于本條規定的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的未付工程利息的性質,應視為法定孳息,而不是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因此,盡管一審雙方簽署的《工程造價確認書》約定“瀘州石堅不會追究新會公司與上述工程合同有關的任何違約責任”,瀘州石堅要求新會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這是工程欠款的相應法定孳息,符合雙方的約定和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裁定,新會公司應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第二種觀點認為,工程款的利息屬于未付工程款的實際損失。雖然約定的年利率不超過2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第二十六條),但此處年利率應調整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作者注),發包人聲稱工程款利息已經超過了雙方的實際損失。如果請求法院參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調整利率,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及相關司法解釋調整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建設第七局第四建設公司與寧岡城建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2019)最高法鐘敏第1801號)雖然中國建設第七局第四公司與寧岡公司就本案涉及的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形成了“會議紀要”,但未支付的工程進度款的利息按1.5%的月利率計算,但上述未支付的工程利息仍應支付給寧岡公司在原審中,寧鋼公司提出未付工程款利息的約定超過了當事人的實際損失,請求法院參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依據,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預期收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衡量,作出裁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一審法院調整了當事人約定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本案所欠工程款利息。這沒有錯,我們法院對此沒有異議。
第三種觀點認為,工程款的利息屬于違約責任賠償損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中國華業科工集團有限公司與營口耶和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612號)中認為,利息和違約金問題屬于工程欠款。本案中,華業集團主張對欠款既收取利息,又收取違約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萬隆廣場一直主張工程款由遼寧華業公司結算,華業集團作為本案原告,主張工程拖欠,標的不合格。萬隆廣場和華業集團結算工程款是假的。鑒于此,無論萬隆廣場是否對工程欠款違約金給出具體意見,都要依法謹慎處理。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的作用主要是賠償。在這種情況下,中冶集團既主張拖欠利息,又主張拖欠違約金。雖然有合同依據,但已經明顯超出了賠償范圍。從本質上講,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屬于違約責任,拖欠工程款的違約金也應該屬于主要違約責任。
二、項目利息協議無效,利息協議有效。
關于利益協議無效時利益協議是否有效,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根據效力理論,關于工程款支付的利息協議雖然無效,但仍可參照適用。1.最高人民法院在《周口市新源源源房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及審判監督民事裁定》((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1030號)中認為,可參照合同約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工程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婕厚安與安徽金德順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合同糾紛再審審查及審判監督的民事裁定》(皖法(2020)沈敏第4286號)中認為,金德順公司與婕厚安簽訂的《建設合同專用條款》第四十七條規定,金德順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應當按照當地信用社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利息。雖然上述施工合同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條,侯杰安可要求按照上述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工程款應包含利息。二審判決責令金德順公司按照金德順公司與謝厚安約定的利息標準支付利息,沒有錯誤。
無效論認為項目資金利息協議無效,視為雙方未約定利息,利率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執行(2019年8月20日起,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改為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作者注明)。吳道全、重慶市豐都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關于再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民事判決》((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258號)認為,吳道全主張未支付的工程資金利息按四倍利率計算,至少應支持1.3倍。與豐都一建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內部合同》因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而無效。本合同中關于發包方違約,按每月中國農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計付利息給吳道全的約定也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支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原審判決的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一貸款利率支付的項目利息并不不當。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的基準貸款利率標準被取消,因此從該日起,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報價貸款利率將作為計息標準。
第三,項目資金利息標準的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項目資金的利率標準有約定的,以其約定為準,但約定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自2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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