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區離婚官司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離婚時,如果夫妻名下有房產的,一般會按以下方式處理:如果雙方對房產的市場價值和分割能夠協商一致,可以按雙方協議的方式,但通常情況下,協商一致是比較困難的,尤其房產價值較大時,雙方會對于房產的分割產生較大的爭議。如果雙方都想取得房產所有權而無法對房產價值達成一致時,若雙方同意通過競價使一方取得房產的,則價高的一方取得房產,另一方取得相應的補償;若雙方不同意競價。則必須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并由法院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判決。嘉定區離婚官司律師
房產評估是對房屋的價值通過科學的方法進行預估。為了防止評估機構與案件之間存在利害關系,一般會由法院在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搖號,隨機選取其中一家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機構在接到法院的委托,獲取了估價業務后,會對案件的基本情況、評估目的等進行了解,然后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并進行實地勘察、收集資料,經過測算被評估房地產的價格后,綜合分析確定評估成果,并向法院及當事人發送評估報告。作為當事人,有到現場參加實地勘察的權利,也有承擔評估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