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間接協議離婚,是指當事人先行協議別居(有時事實別居或司法別居也可),經過法定期間,通過當事人的申請再轉變為正式離婚,故也稱協議別居離婚。
直接協議離婚無先行協議別居的要求,也即是一般意義上的協議離婚。目前,間接協議離婚制度只在斯堪地納維亞個別國家得到承認。
嚴格來講,間接協議離婚不能成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種類,因為協議離婚的本質要件是當事人對離婚問題的合意,除此之外不應再有其他實質性限制,而間接協議離婚制度無疑是把先行別居當作了承認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不符合協議離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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