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房產情況1,比如婚前購房雙方名下,婚前房產婚后加名等等,均應以房產登記為主,既然房產證上有雙方的名下,應視為共同財產。
4、回遷房問題,法院分割房產的前提必須是涉案房產已經取得產權證,對于沒有房產證的房產,法院不能進行分割,在離婚案件中會擱置不處理;但雙方離婚后無論經過多少年,房產一旦取得產權證,雙方可以再協商解決,無法協商任何一方均可起訴要求分割。
6、婚后其他財產,比如存款、公積金、股票等均應平分處理。
8、夫妻婚后開辦的商店、超市、美容店等個體工商戶,也應價值難以確定,故法院在雙方無法對財產價值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一般也不予處理。
財產問題是離婚案件中處理的難點,鑒于各種情況紛繁復雜,在把握以上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應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