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
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全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體系,推動建設國家監測預警平臺,促進地方、部門信息共享,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發現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范圍中包含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及時予以重點關注。
第十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用于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