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分割: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奉賢婚姻律師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信房等個人財產中予以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案的情況大致是:男女雙方結婚多年,男方雖然收入較多,但比較喜歡玩汽車,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自己大部分收入都用于汽車的購買、改裝及維修等事項。幾年下來其花費已有二百多萬元。后女方發現男方與婚外異性頻繁出軌,由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便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請求中以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自己的收入卻全部貼補家用為由,要求男方就多年來花費在玩車上的款項向其賠償。
對于上述這位女士的主張,本離婚律師認為是很難被法官所接受的。原因在于:男方雖然花費在玩車上的資金不菲,但仍然屬于生活開銷。
也許有人會有疑問:男方的錢并沒有用于家庭,而且玩車就有如此高額的花費,難道還不是揮霍嗎?對此,本婚姻律師認為:生活是豐富多彩的,加之每個人的消費標準不一樣。除非對方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于非法途徑,否則很難認定其是在揮霍。本案中,男方業余生活中的愛好是車輛,結婚多年來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于車輛的行為也為遭受過女方的反對。只不過在面臨離婚時,女方才認為多年來的生活支出方式對自己不公,故而請求賠償。但這位女士忽略了一點,即女方自己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男方也負擔了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開銷。
此外,根據我國民法典中關于婚姻法律的規定,一方在日常生活中開銷較高,并不是離婚賠償的理由。所以女方的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奉賢婚姻律師 幾乎沒有哪對夫妻在婚姻生活中能做到為個人的花費數額完全一致。一方花費較多的情況比比皆是。沒有哪個離婚案件的法官將二人的婚后生活花費計算后判決向對方補足差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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