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婚姻律師 婚約,亦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為了結婚的目的而對婚姻關系所作的事先約定。婚約并非婚姻契約,而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的男女預約。在我國,婚姻是男女雙方基于感情一致而自愿結合,婚約本身在法律上沒有拘束力,它只不過是男女雙方將來締結婚姻的事先約定。通常情況下,訂立婚約要舉行訂婚儀式,男女雙方及各自父母還要向未來的女婿或兒媳贈送訂婚禮物及金錢。從婚約訂立直到正式結婚,男女雙方及各自家庭還要時常向對方贈送財物,婚約和彩禮往往交織在一起。彩禮多為金錢,也有一些貴重物品,一般是男女訂婚或結婚時,由男方給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實物,作為婚約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標志。由于訂婚與結婚要間隔一段時間,當事人的財產往來頻繁,總體數額大,一旦發生糾紛,男方往往舉證困難,女方則是盡量能少返還則少返還,媒人一般為雙方或某一方親戚往往害怕得罪一方而不敢出庭作證或因偏袒一方而做偽證,致使事實難以查清,導致矛盾激化。
為避免婚約彩禮糾紛的發生及糾紛發生后能迅速查明事實,當事人(尤其是給付彩禮一方)一定要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增加了解。無基礎的婚姻如同沒有地基的房屋。匆匆相識,草草訂婚,不考慮雙方的性格、年齡等因素,僅僅是在乎對方的相貌、經濟狀況等是造成日后婚約解除的關鍵因素。所以雙方在締結婚約時,不論是雙方父母,還是男女雙方當事人都要多方面了解對方及其家庭的情況,為組建一個和諧而穩定的新家庭奠定堅實的基礎,避免因缺乏了解而導致婚約解除。
——保存證據。締結婚約的男女雙方應移風易俗、婚事簡辦,不要把給付彩禮作為締結婚姻的條件。如有彩禮給付,應提前準備一份禮單,將訂婚儀式及日常往來的彩禮數額及項目一一記錄,男女雙方要簽字證明真實有效。這種做法雖然看似“不近情理 ”,但可保證糾紛發生后雙方能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避免矛盾激化。
為了便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的婚姻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特作如下規定:
一、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寶山婚姻律師 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國內公民
(一)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二)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乙、華僑
(一)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二)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丙、港澳同胞
(一)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二)我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辯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三)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