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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羈押地點,是在岳陽市看守所還是在縣市看守所?
逮捕是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主要是針對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這是一種暫時性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另外,在依法逮捕羈押之后,也要考慮到法律中規定的羈押期限才行,超期羈押會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造成影響。那么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一、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對于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另外,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二、偵查羈押證據不足是否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證據不足不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