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違反婚姻自治原則,包辦或強迫他人締結婚姻的一種違法行為。婚戀買賣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締結婚姻關系的違法行為。賣婚常常表現為第三人向男方要婚,而賣婚則表現為與人結婚。借婚索取財物是指除買賣婚姻之外,以索取對方一定財物為結婚條件的一種違法行為。
《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均屬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在受到脅迫的當事人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時,應在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從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計算。
在我國,結婚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在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根據法律和自己的意愿,公民有權決定結婚和離婚,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干涉和強迫。
不是所有包辦、干涉婚姻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某些嚴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才是犯罪。刑法典中的暴力干涉婚姻的“暴力”,主要是指采用捆綁、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使受害方無法行使其婚姻自由權。"暴力干涉"是構成本罪的主要特征,無暴力行為則不構成本罪;如果暴力行為的實施者對被害人的婚姻自由權的干涉不足以構成對其干涉。
依照刑法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行為人利用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自殺、死亡等。
應當指出,暴力干預婚姻自由并未造成受害人死亡,只有受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才予以處理,對于受害人不提出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也不能主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當然,如果有被害人受到強迫或威脅而不能告知的情況,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代為告知被害人。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則案件屬于公訴案件的范圍,此時無需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法院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權直接對案件進行審理。